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18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领,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0-1号。
负责人:王莉亚,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球、王峰,该支行员工。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909-9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天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孟善业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武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