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3607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909-918号。
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