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300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住江苏省宿迁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卓亚,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16层。
负责人:单云峰。
被告:***,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909-9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顺。
原告***与被告***、***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志成
法官助理 冒亚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