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忻润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长江注册资本:18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8-0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670966795N

裁判文书信息

无锡市南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忻润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苏0205民初2200号
发布日期:2020/07/10
关联公司: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2200号
    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谢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7-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平。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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