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2200号
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谢长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硕放工业园五期C7-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王平。
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明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