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6544号
原告:***,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银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7892A。
法定代表人:沈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洋,北京志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芙蓉中二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6795N。
法定代表人:谢长江。
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 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