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树注册资本:-成立日期:1991-0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8347542714

裁判文书信息

曹德清、张玉琴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苏06民终3238号
发布日期:2019/04/29
关联公司: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6民终3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0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陆雪楠,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负责人:许志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功,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宇,***如东县供电分公司发建部专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积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南通供电分公司法律专职。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南通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如东县人民法院(2018)苏062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占用了上诉人的合法承包地,但未履行合法的征地手续,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意见并非法律规定,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应属无效;本案系由于被上诉人变更建设塔基站点而发生的纠纷,变更塔基站点应当更为合理才具有变更的必要,但变更后的塔基站点需要穿过一片树林,其随意变更的目的不得而知;一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上诉人已经领取了征地补偿款,但上诉人未领取过任何补偿款项,该证据为虚假证据,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南通供电公司答辩称,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及《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于架空的电力线路建设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相关工程只要领取了项目的核准文件及规划红线即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该规定是否与法律冲突,不是民事诉讼中审查的范围,故建设行为合法;对于塔基站点的变更是由设计部门发出通知,且未突破规划红线,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随意性;对于补偿款,被上诉人已经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4号文件的精神,将相关的补偿款交地方政府包干使用,款项已经汇至如东县人民政府专用帐户,因上诉人认为塔基变更不合法才未去领取,故不存在被上诉人未支付补偿的事实,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电力公司同意南通供电公司的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拆除擅自在其承包地建设的基础桩等设施,并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夫妻关系,均系如东县关口村村民,在该村享有承包地。2013年7月,南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如东河园变改接五义变工程线路路径作出设计规划即所谓的规划红线图。2015年10月23日,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20千伏南通长珞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在该批复中同意建设220千伏南通长珞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2016年8月23日,南通供电公司与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1)南通供电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名称为南通栟茶~江桥π入五义变电站35千伏线路(含间隔)工程交由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建;(2)工程地点:江苏如东;(3)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所有工作量,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主要生产建筑、建筑设备、配电装置(设备构支架及基础)、站区性建筑、消防系统……电气安装及调试……线路部分包括全部本体基础、铁塔、架线工序、OPGW光纤缆路架线及接续、线路拆除的施工及相关工作……2016年12月5日,南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内容为:根据业主、施工单位现场勘察,T32-T33段跨越成片树林中部,故T33塔向大号侧移50米,塔型由1F5-SJ3-24改为1F5-SJ2-24,转角度数变为左38º18′09″,T32位置不变,塔型由1F3-SZ2-33改为1F5-SJ1-24,转角度数变为左6º53′11″。
    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沿线开展相关建设工作过程中,因案涉工程的第33号塔基经设计变更后需占用***、***的承包地,但遭到***、***的阻止。2017年4月27日,人民政府及如东县供电公司等工作人员再次上门做***、***思想工作并向其送达了告知书,告知其案涉工程建设的原因及所需的法律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及补偿政策等内容,并告知其工程塔基施工已近尾声,为了不影响工程顺利进行,请***、***能顾全大局,予以配合。
    另查明,2007年3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苏政办发[2007]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在该通知中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第三点“切实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电网建设,按照行政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快对变电站站址、输电线线路路径方案的审批,及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对输电线路跨越河道、公路(含高速公路)、铁路需要行政审批的,原则上可采用集中打包方式进行审批”。
    2009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苏政办发[200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该实施意见中规定,根据《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提出如下意见:一、组织实施:电网建设工程是根据电网建设规划及投资计划按项目、分区域、分阶段完成的,具有征地面积较小,占地布点连线呈网状零散分布的特点。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电网工程建设所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由沿线各市、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二、补偿范围和标准……
    再查明,因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如东,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如东县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县供电公司)负责工程沿线的政策处理工作。2016年10月20日,如东县供电公司(甲方)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政府(乙方)签订了一份35KV栟茶-江桥π入五义变线路工程()政策处理协议书,内容为:依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1号)关于220千伏南通长珞输变电工程等电网项目核准的批复,35KV栟茶-江桥π入五义变线路工程现已全面开工,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经商定,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线路工程沿线的政策处理工作。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和省政府苏政办发[2009]4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照执行。……第二条工作范围:该线路段全长约7.9km,新建铁塔共26基。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段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政策处理工作,包括塔基土地永久占用一次性补偿;核定范围内的青苗、树木、绿化迁移补偿;路渠修复、灌注桩排污、清运、复耕、跨越房屋等沿线线路施工中涉及的政处赔付工作。第三条费用控制标准:补偿标准按现行省、市、县相关政策标准执行。政处补偿承包总费用共计人民币330776元。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先期支付协议额的60%至乙方指定账户,待工程结束后付清余款。第四条双方责任……(4)在工程投运后一个月内,与被补偿户结清全部补偿费用。全部结清后向甲方提供完整的政策处理补偿清单一份……2017年4月7日,涉及案涉工程的政策补偿费用200000元已经支付至如东县人民政府专用账户。款项到账后,河口镇政府所辖的关口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补偿费用的发放。涉及***、***的塔基一次性补偿费用,***、***认为,在其承包地上建设塔基的行为不合法,故对该笔款项未领取。
    2018年2月8日,如东县供电公司(甲方)与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政府(乙方)签订了一份35KV栟茶-江桥π入五义变线路工程()政策处理结算协议书,协议中对补偿费用进行了明确,政策处理补偿结算总费用共计人民币557838元,费用明细见附件。第五条有关说明中约定:1、该协议为“35KV栟茶-江桥π入五义变线路工程()政策处理协议书”的补充结算协议。2、工程实施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支付政策处理补偿费用200000元,前期协议已发生费用继续有效,未发生部分不再支付。3、根据最终结算金额,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余款为357838元。甲方在该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财政专用账户。2018年2月12日,涉及案涉工程的政策补偿费用余款357838元已支付至如东县人民政府专用账户。款项到账后,河口镇政府所辖的关口村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补偿费用的发放。涉及***、***的青苗补偿等费用,已经发放至***的一折通上。
    还查明,2017年12月30日,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目前已经投运。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双方当事人对于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33号塔基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运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塔基的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塔基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认为,南通供电公司在未与其协商征地补偿事宜的情况下,违法征用其土地建设塔基,故其建设行为不合法。南通供电公司及省电力公司认为,1、在施工前,如东县供电公司及属地政府就案涉工程所需批文手续及补偿标准等事项已向***、***详实告知,不存在未经协商擅自施工的情形;2、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案涉工程仅需取得立项批文及红线图即可,无须办理征地手续,且工程已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负责施工,故建设行为合法。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苏政办发[2007]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电网建设要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对于输电线路工程以项目核准文件及批准的规划红线作为建设的合法依据,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合理,具体标准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33号塔基础不实行征地,自然也就不存在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问题。南通供电公司已就案涉工程取得了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苏发改能源发[2015]1191号项目核准批文手续及批准的规划红线,33号塔基经设计变更后仍在红线范围内,且案涉工程已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故南通供电公司的建设行为合法有据。其次,在建设过程中,因***、***的阻拦,***、***所在的关口村委会、河口镇政府、如东县供电公司等均派人多次上门做***、***工作,就案涉工程建设的原因及所需的法律手续、补偿事宜等内容进行告知,不存在未经协商擅自施工的情形。再次,根据上述条例及文件规定,虽然建设塔基础不征地,但相关补偿将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故根据如东县供电公司与人民政府签订的政策处理协议的约定,涉及案涉工程的政策补偿费用已经支付至人民政府专用账户。可见,南通供电公司已经参照征地补偿标准将案涉工程所涉政策补偿费用委托河口镇政府向包含***、***户在内的农户进行发放,履行了补偿的义务。第四,关于***、***提出的“施工在前,补偿在后”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电力线路在施工时对线路沿线的青苗、树木等补偿费用以及对沟渠、路面等相关设施造成损失修复的费用均要待施工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故不可能在施工前就一次性补偿到位,故对***、***提出的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塔基的行为合法有据,且案涉工程系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耗资巨大且已投运,***、***要求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拆除案涉塔基并将土地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但***、***请求法庭调取2017年6月8日的报警现场视频,以证明南通供电公司曾承诺待协商后再行施工的事实。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南通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建设塔基是否需要办理征地手续;2、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变更设计线路走向是否合法;3、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的征地补偿是否已经到位。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电力线路及塔基用地是否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是行政审批中的一种规范,是否需要审批,应当由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法律规范作出规定,该规定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属于行政部门规范其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除非经确认与现行法律相悖,否则应当认定具有法律效力。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苏政办发[2007]2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江苏电网建设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电网建设要简化有关行政审批手续,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基础)不征地,但对输电线路塔基用地参照征地补偿标准作一次性经济补偿。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故南通供电公司在***、***承包地上建设33号塔基础不实行征地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手续应当认定为合法。***、***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文件违法,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在民事诉讼中不予确认行政规范的非法性。
    关于争议焦点2,南通供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经过实地勘查,认为原有线路存在瑕疵而要求变更塔基位置,经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后线路进行了调整,调整的桩基并未超出原有红线范围则应当视为仅属施工变更而不是线路整体方位的变更,不需要另行报批变更红线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变更塔基站点已经超出了原有红线范围,则应当确认其变更具有合法性,***、***认为变更塔基站点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提出的变更塔基站点不合理的理由,属于业主单位的理念和设计单位的思维,不属于法律问题,也不是法院审查的内容,故本院不予置评。
    关于争议焦点3,征地补偿款是否已经到位,应当根据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析,案涉工程中的征地补偿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已经将款项汇至如东县人民政府帐户,然后由人民政府委托所在村民委员会发放。现有证据证明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已经将款项汇至如东县人民政府帐户,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已经履行了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因与施工单位发生争执而未主动领取补偿款,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汇至其一折通上,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已经履行其支付补偿款义务,故本院确认南通供电公司、省电力公司的补偿款已经到位。另对于***、***请求调取2017年6月8日报警视频的申请,因该视频仅能反映报警后出警的情况,并不能证明与案件处理具有关联性,故该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倪红晏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杨 谦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邱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裁判文书信息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20/03/30李江林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9)苏06民终5211号
    22020/01/23罗连英与南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其他行政行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9)苏06行终652号
    32020/02/138809陈庙洪与冯志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9)苏0612民初8809号
    42020/02/138809陈庙洪与冯志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9)苏0612民初8809号
    52020/06/29南通景观路缘石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乡政府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9)苏0691行初720号
    62020/06/29南通景观路缘石制造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乡政府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9)苏0691行初720号
    72020/04/26南通跃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乡政府原告-***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被告-***
    (2019)苏0691行初395号
    82020/04/26南通跃东建材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乡政府原告-***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被告-***
    (2019)苏0691行初395号

    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南通供电分公司的更多信息

    小程序

    看准APP

    公众号

    看准公众号

    APP

    看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