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注册资本:1376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5-1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92465

裁判文书信息

王学军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4民终114号
发布日期:2021/03/02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德州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刘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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