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民终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德州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曹菲,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女,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3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振烽,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8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怀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远哲
书 记 员 刘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