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8601民初4076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甲9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东。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西二区7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胡越。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青年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樑。
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沙 丽
人民陪审员 盛 放
人民陪审员 姜锦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史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