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毅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11-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07937301XB

裁判文书信息

多盟睿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民终5352号
发布日期:2019/12/18
关联公司: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民终5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江苏省无锡新区菱湖大道111号无锡软件园飞鱼座C栋4楼,实际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恒通国际创新园C9。
    法定代表人:潘安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风,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鑫,女,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称:厦门美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时间为2019年6月25日),住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华讯楼A区1F-D1。
    法定代表人:陈**,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梅山,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云,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下称多盟睿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美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3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盟睿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美柚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美柚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美柚公司未及时向多盟睿达公司反馈广告投放情况,仅凭公证书这一书证不足以证明美柚公司已实际投放。2、讼争项目并未实际发生,美柚公司未按照订单约定向多盟睿达公司提供广告投放服务。3、美柚公司是否实际投放广告不能以多盟睿达公司就案涉合同项下的广告投放费用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为判断依据。4、美柚公司还存在未依约开具发票、诉请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等多盟睿达公司有权拒付款项情形。
    美柚公司答辩称:1、美柚公司已依约完成了广告投放发布服务,多盟睿达公司应当支付讼争广告费,这由《公证书》等证据足以予以证明。2、多盟睿达公司作为委托代理商辩称不清楚广告是否发布不合常理,也有违诚实原则。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美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多盟睿达公司立即向美柚公司支付广告投放费用共计24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1日起,按日万分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多盟睿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美柚公司与多盟睿达公司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美柚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编号:5045),约定美柚公司为甲方,多盟睿达公司为乙方,甲方是国内知名的女性健康类移动应用“美柚”的拥有者,乙方是移动互联网领域内领先的广告代理公司,甲方授权乙方代理甲方无线资源的广告销售业务,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甲方负责为乙方或乙方客户在甲方所拥有的无线资源上提供相关推广服务,乙方因此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费用报酬;乙方应在每项广告发布之前10个工作日与甲方签订《美柚广告发布单》,协商确定发布形式、时间、位置、内容、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具体项目,并将需要发布的完整广告资料提供给甲方,双方按照甲方无线资源位的刊例价格进行结算;甲方依据每项《美柚广告发布单》的约定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乙方根据《美柚广告发布单》中确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款项;若乙方按照广告发布单的约定按时付款,且实际付款金额达到相应的退点阶梯,则在合作期间届满后,甲方给予乙方相应比例的现金返还奖励,甲方以现金支付返点金额,乙方应先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乙方不按时足额支付广告费,甲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合同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争议,应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第三方调解解决,如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解决。2016年4月21日,美柚公司与多盟睿达公司签订《美柚广告发布单》,约定美柚公司受多盟睿达公司委托在美柚公司的无线资源上发布广告,最终客户为PPmoney,广告发布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26日、29日,发布位置均为首页Feed流第一页,发布时间共计3天,结算金额总计240000元;广告投放结束后,美柚公司根据结算费用开具发票,并将发票的原件快递至乙方,收到发票后,乙方应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费用汇入甲方指定账户。至今,美柚公司未向多盟睿达公司开具结算发票,多盟睿达公司也未向美柚公司支付《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结算金额240000元。2019年2月11日,美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多盟睿达公司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案涉《美柚广告发布单》广告的委托方向其支付广告费用。多盟睿达公司在审理中确认其已经自行撤回前述仲裁申请。在审理中,美柚公司主张其分别于2016年4月25日、26日、29日在其运营的美柚APP首页Feed流第一页发布了《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广告,并提供(2018)厦鹭证内字第35498号、(2018)厦鹭证内字第35499号公证书,证明其履行了《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广告投放义务。一审法院分析认为,美柚公司已经向多盟睿达公司提供了《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广告投放服务。首先,美柚公司、多盟睿达公司均确认美柚公司系美柚APP的运营商,案涉合同项下的广告发布只要投放于美柚APP,美柚公司即完成提供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服务。其次,(2018)厦鹭证内字第35498号、(2018)厦鹭证内字第35499号公证书载明,美柚APP后台数据中存在美柚APP首页Feed流第一页于2016年4月25日、26日、29日发布《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广告数据信息,多盟睿达公司虽在审理中对前述广告是否发布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相反证据佐证上述美柚APP后台数据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第三,多盟睿达公司亦确认从未在本案受理前向美柚公司就案涉广告投放发布情况提出异议,并确认多盟睿达公司不清楚也从未确认案涉广告是否发布。第四,多盟睿达公司就案涉合同项下的广告投放费用曾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主张权利。综上,结合在案事实和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美柚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广告投放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美柚公司与多盟睿达公司自愿签订《美柚广告代理合同》《美柚广告发布单》,内容合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美柚公司完成《美柚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广告投放服务后,多盟睿达公司应当向美柚公司支付广告投放费用240000元。合同双方虽约定美柚公司应当向多盟睿达公司开具发票,多盟睿达公司在收到发票后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向美柚公司付款,但在合同中,开具和交付发票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多盟睿达公司履行付款义务是合同的给付义务,不具有对等性,因此即使美柚公司不履行开具和交付发票义务,多盟睿达公司也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故美柚公司要求多盟睿达公司支付广告投放费用2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美柚公司未向多盟睿达公司开具和交付发票,故多盟睿达公司有权行使履行抗辩权。因此,多盟睿达公司未向美柚公司如期给付广告投放费用240000元,不构成违约。现美柚公司要求多盟睿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美柚广告代理合同》《美柚广告发布单》约定的付款期限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故美柚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多盟睿达公司对于本案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多盟睿达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美柚公司给付广告投放费用240000元。二、驳回美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美柚公司负担1101元,多盟睿达公司负担2236元。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1、多盟睿达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多盟睿达公司向美柚公司索要案涉《公证书》,以在另案中证明美柚公司有投放发布讼争的广告。2、多盟睿达公司主张根据双方代理合同约定,美柚公司应返点20%,美柚公司对此异议,认为返点应以多盟睿达公司按广告发布单约定按时付款为前提。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返点的条件是多盟睿达公司按时付款及开具发票等,因此,多盟睿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采信。3、多盟睿达公司称《公证书》内容中载明“编”,表明了讼争后台数据存在虚假、伪造情形。
    本院认为,1、讼争的《美柚广告代理合同》、《美柚广告发布单》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公证书》载明美柚APP后台数据中存在美柚APP首页Feed流第一页于2016年4月25日、26日、29日发布《美柚广告发布单》项下的广告数据信息。多盟睿达公司仅凭《公证书》内容中载明“编”并不足以证明讼争后台数据存在伪造、修改情形;恰恰相反,多盟睿达公司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多盟睿达公司还向美柚公司索要《公证书》以在另案中证明美柚公司有投放发布讼争广告。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美柚公司完成《美柚广告发布单》约定的广告投放服务义务证据充分,应予维持。3、开具发票仅是附随义务,不构成阻却付款的抗辩;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美柚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有据,应予维持。
    综上,多盟睿达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67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池
    审判员 孙 仲
    审判员 师 光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新建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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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20/03/27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聚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2019)闽02执987号之一
    22020/03/27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聚邦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2019)闽02执987号之一
    32019/11/21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志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9)闽0212民初506号
    42019/11/21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志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9)闽0212民初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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