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7民初6997号
原告***,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召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德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与被告***、***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想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