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05民初5628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能,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82471)。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399号。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箴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彦,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明确表示不会缴纳本案诉讼费,并同意法院对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邹 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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