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星注册资本:354.71115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3-1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2878641N

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必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4民终255号
发布日期:2020/07/06
关联公司: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4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5号楼2单元3层320301室。
    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璆,女,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哈工大路1号1栋E301-15。
    法定代表人:毕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建明,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冠文,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所作(2019)京0491民初2372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审理。
    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 赫
    书 记 员 赵迎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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