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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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陈慧与上海时光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北京新氧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2民辖终342号
发布日期:2020/06/09
关联公司: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3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兰兰,董事长。
    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金星,总经理。
    上诉人***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诉称,上诉人的居住地址为重庆市江北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因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等通过信息网络侵害其名誉权而提起的侵权之诉,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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