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菁睿注册资本:2150万美元成立日期:1992-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0913544XP

裁判文书信息

18-1159王桂妹、肯德基 租赁合同 判决书

案号:(2018)浙0110民初1159号
发布日期:2018/08/13
关联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110民初115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戴洁娜,浙江人益律师事务所。
    被告:***,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河滨商务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屈翠容。
    委托代理人:胡浩明、林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诉被告***(以下简称肯德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燕独任审理,于2018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洁娜、被告肯德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浩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1年11月1日,原告与杭州中都购物中心(以下简称中都公司)签订《中都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商铺委托中都公司经营管理,后中都公司公司将原告的部分商铺租赁给肯德基公司使用,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
    2014年11月16日,因中都公司破产,肯德基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27位产权人签署《协议书》,双方约定自2014年8月1日起,肯德基公司按照原告与中都公司签署的《中都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给产权人,然肯德基公司支付至2015年5月的租金后,之后的租金一直迟迟未付,虽经多次催讨,终无结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肯德基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房屋租金92070元(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共计30个月,按每月3069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房产证一份,证明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房屋系***所有;
    2.中都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一份,证明***将涉案商铺位委托中都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3.肯德基公司二楼店面平面图一份,证明肯德基公司实际占用***部分房屋;
    4.协议书一份,证明肯德基公司租赁***部分房屋,且肯德基公司承诺租金按***与中都公司签订的《中都广场商场铺位委托经营合同书》所涉及的相关费用支付;
    5.租金明细及个人活期账户明细查询一份,证明2014年11月-2015年5月,肯德基公司按照3069元/月支付***租金的事实。
    被告肯德基公司答辩称,2002年11月,肯德基公司与杭州顺都百货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都公司)签署关于租赁临平中都公司部分房产用于开设肯德基餐厅,租期至2013年5月3日,并由杭州顺昌房地产有限公司(原产权人)出具《转租同意书》。
    2013年5月2日及2014年3月12日,肯德基公司与中都公司协议将租期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等出具了同意转租证明。
    2014年6月,中都公司因租金链断裂,出现债权危机。肯德基公司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产权人、街道、政府介入。2014年11月16日,肯德基公司与27个产权人包括原告在内签署《协议书》,约定:产权人认可肯德基公司承租现状,2014年8月1日-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租金按照产权人与中都公司的返租协议,由肯德基公司支付给产权人,2015年6月1日后肯德基公司与产权人按照肯德基公司与中都公司约定的租金、租期、房产现状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2014年12月5日,中都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中都公司破产管理人分别发函给产权人及肯德基公司,通知自2014年11月19日起分别解除产权人、肯德基公司与中都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
    2015年9月10日,肯德基公司与24个产权人不包括原告,按照肯德基公司及中都公司的原合同价格、期限等条款重新签署《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因原告违反2014年11月16日协议,拒绝以原合同价格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因此肯德基公司在将其所有的2109室房屋进行分割后,于2016年10月1日前将房产归还给了原告。原告无权向肯德基公司主张赔偿。
    协议书第七条明确约定,27位产权人是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甲方中的任何一方无权单独主张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或有其他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行为,否则甲方之任何乙方无权向乙方主张赔偿或补偿。原告系因其自身原因拒绝与肯德基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协议书》的违反,按照上述约定,其无权向肯德基公司主张损失赔偿。
    综上原告诉请的租金损失系其自身违约造成的,无权向肯德基公司主张,其所有的2109室已经在2016年10月1日前由肯德基公司归还其自行使用,原告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驳回原告诉请。
    1.2002年11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
    2.2003年2月26日杭州顺都百货有限公司更名函一份;
    3.2013年4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一份;
    4.2014年3月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证明各一份;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案涉房屋由中都公司转租给肯德基公司的约定及其变动经过;
    5.2014年1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一份;
    6.2014年12月5日余杭法院通知书一份;
    7.2015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
    8.杭州舒翎物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9.杭州尚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
    以上证据共同证明:1.因中都公司出现债权危机,肯德基公司与包括原告在内的27个产权人签署《协议书》,约定:产权人认可肯德基公司承租现状,承诺按照肯德基公司与中都公司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租期、产权现状另行签订相关协议;2.杭州中都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破产,租赁合同被解除后,原告拒不对原租赁条款签署新合同,肯德基公司只能与其他产权人新签合同,并将原告名下的房屋分割归还;3.案涉房屋已归还原告自行使用,目前案涉房屋处于空置状态;
    10.警情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因为商铺租金问题与他人纠纷,当时原告将其摊位用作他用,不存在摊位占有使用费。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肯德基公司经当庭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3-5三性均无异议;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是***与中都公司签订的,对我方不具有约束力。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5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被告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经当庭质证后认为:证据1-4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5-6无异议;证据7原告未参与,不知情;证据8-9三性均有异议,与事实不符;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肯德基公司提供的证据1-7、10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8-9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案涉房屋位杭州市余杭区室,2002年,***(甲方)与中都公司(乙方)签订一份《中都广场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约定:一、甲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将涉及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事项概况委托于乙方处理,并同意乙方以自己名义充实上述商铺经营管理的一切活动。二、委托经营期限为12年,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约定。
    2002年11月27日,中都公司(甲方、出租方)与肯德基公司(乙方、承租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1.1、甲方同意按下述条件将位于余杭区中都大厦上的建筑物第一层面积371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1.2、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出租房产用于开设肯德基连锁餐厅。乙方在使用期内依法经营不受甲方干预,如改变用途,需征得甲方同意。2.1、租期为10年,自2003年3月25日至2013年5月3日止。(2003年3月25日至2003年5月3日共40天为免租期)。3.1租金:乙方将该处餐厅的年营业额按5.5%的比例支付给甲方作为年租金。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3.3条款。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约定。
    2013年4月24日,中都公司(甲方)与肯德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就延长原合同租赁期限之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合同:一、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十年,至2013年5月3日止。二、双方同意自2013年5月4日至2015年3月21日止的租赁房产的租金计算标准为:2013.5.4-2014.5.3期间,按190万/年标准计算;2014.5.4-2015.3.21期间,按200万/年标准计算(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约定。
    2014年3月12日,中都公司(甲方)与肯德基公司(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2002年11月,中都公司与肯德基公司就临平镇北大街1号中都大厦一层总计使用面积约371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开设肯德基餐厅之相关事宜签署《租赁合同》。2013年5月2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现双方约定:1.1甲方同意将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8号使用面积约394平方米,建筑面积684.2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用于开设肯德基连锁餐厅。2.1租赁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其中前45天为免租期,乙方无需支付租金。3.1、租金及支付方式为固定租金有递增:租赁期内:第一年租赁年度的租金为150万元/年,租金在此基础上每三年递增5%。
    2014年3月,原告向肯德基公司、中都公司出具一份《同意转租证明》,载明:原告拥有位于余杭区.0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我租赁给中都公司,现我同意由中都公司租赁给肯德基公司用于开设KFC餐厅,租期至2023年9月30日,并由中都公司与肯德基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我证明:中都公司已经将上述《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在签署前交我确认,该公司在上述《租赁合同》中所有给肯德基公司的权利作出的承诺,的确已经完全征得我的同意。我同意:在上述《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中都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肯德基公司届时要求我接替中都公司继续履行上述《租赁合同》出租方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直至《租赁合同》期满之日,我同意和肯德基公司另行订立协议以承继上述《租赁合同》。
    2014年11月16日,***与案外26名产权人共同作为甲方,与肯德基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载明:鉴于:1.2002年11月,杭州顺昌房地产有效责任公司出具《转租同意书》,中都公司与肯德基公司就开始肯德基餐厅之相关事宜签署《租赁合同》。3.2013年5月2日,中都公司与乙方就延长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签署《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双方约定延长租期至2015年3月21日止。4.2014年3月12日,中都公司与乙方就餐厅调整租赁面积,调整2014.3.17-2015.3.21期间租金签署《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以上《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租赁合同》简称“原合同”。5.甲方:含***在内的产权人,因中都公司自2014年7月1日起逾期支付产权人房产收益且无法正常履行原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房屋产权人和乙方达成以下临时补充条款:一、甲方认可乙方承租的房产现状,租期2014.3.17-2023.9.30止。二、自2014年8月1日起,乙方按甲方与中都公司签订的《中都广场商场铺位委托经营合同书》所涉及的相应费用支付给甲方,甲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收取费用、开具租赁发票等行为。费用支付方式为月付,先用后付。乙方按本协议至约定,将费用支付至指定账户内,即视为乙方的费用代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三、自2014年8月1日其事发约定之甲方收款账户为…五、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并保证,本协议甲方为27个公民组成的整体,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或主张均需附有所有27个公民个体的签字按手印的书面同意;前述组成出租方整体的27个公民中的任亦未或任几位均不得单独向乙方提出任何请求或主张;且,在本协议有效期建,前述组成甲方整体的27个公民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六、乙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向甲方项下的任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即视为向甲方全体27为公民均发出了书面通知,除非在此之前,甲方项下的27为公民已共同出具授权书,授权其中的一位代为接收、应对乙方的请求或主张。七、本协议书项下甲乙双方均知晓并理解:甲方项下的***等虽为27个独立的公民个体,但甲方之前述各方均基于同一协议产生,且乙方是基于开设肯德基餐厅这个同一目的而使用甲方所属房屋,所以甲方项下27位公民个体均应同时履行本协议,甲方中的任何一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独交收场地、或单独主张变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或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活动的行为。若因甲方之其中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则甲方之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或向乙方要求赔偿或补偿。而导致该协议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乙方以及甲方项下无过错方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八、因此次乙方向甲方支付《支付广场商场铺位委托经营胡太斯》所涉及的相关费用而导致今后中都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未付的租金,甲方同意乙方可就已支付租金抵消中都公司的债权,同时此协议自动终止,终止后、原合同关系未告终止、解除或变更前,甲方不得以未收到费用等各种理由提前收回场地或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支持经营活动的行为。九、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第三方提出合法理由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本协议自然终止。十、乙方于其他第三方签署补偿协议或变更原合同租赁关系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十一、甲乙双方明确待中都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允许变更该房产出租方为产权人或2015年6月1日后,双方协商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租金、租期、房产现状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2014年12月5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向肯德基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根据中都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中都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请你于2015年3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14年12月8日,中都公司管理人向肯德基公司发出通知书,载明:…中都公司与你签订了《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请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房屋。如因上述解除产生损失的,你可就因上述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015年11月3日,不含***在内的案外27名产权人(共同作为甲方)与肯德基公司(乙方)、甲方授权代表杭州强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乙、丙三方就租赁甲方房产用于乙方开始肯德基连锁餐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1.1、甲方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将余杭区东湖街道北大街8号相关总计面积约384.87平方米的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2.1、除非甲乙丙三方按被合同的特别约定提前终止本合同,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自2014年11月19日至2023年9月30日止。3.1、本合同中所称“租赁年度”均系指自2014年11月19日起向后推算,满12个月为一租赁年度。3.2、租赁期内:第一年租赁年度的租金为1484837.35元/年,租金在此基础上没三年递增5%。租金具体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3.3条款。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乙方已按照2014年12月1日与(含***在内)27个产权人签署的《协议书》约定支付给27个产权人共计682923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31日应付上述26个产权人(除***)789201.22元,实际支付(含***)457363.2元(***在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所占份额的租金20761.6元已包含在该笔款项内,***本人已全部收到该款项)。2014年11月19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差额:331838.13元(已与***无关)在本合同签署后7日内先行支付80%(即265470.50元),乙方在收到计付租金全额发票后的15日内再支付剩余20%(即66367.63元)到甲方指定账户。双方就其他权利义务一并作出约定。
    另查明,2016年12月10日,***与案外人因商户租金问题发生纠纷,并由公安民警出警现场调解。
    案涉房屋为大开间无实体墙分割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
    2018年1月16日,***认为肯德基公司未付清租金,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就案涉房屋先与案外人中都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并同意中都公司转租给肯德基公司,后因中都公司破产,***与其他业主共同与肯德基公司自愿签订《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履行的最后截止日期为2015年6月1日。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肯德基公司使用***房屋面积为6.27平方米,2015年6月1日后未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主张案涉2015年6月1日后系肯德基公司继续使用案涉房屋,且未支付租金;肯德基公司辩称其确实继续占用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与***协商签约和分割返还事宜,***亦认可肯德基公司提出过返还房屋,只是对返还房屋现状有异议。故,本院结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庭审陈述,参照双方约定的原租金标准,据此,确定由肯德基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的占有使用费31915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91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1元,由原告***负担537元,由被告***负担5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卢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昕
    -12-
    -13-

    更多裁判文书信息

    序号发布日期文书标题案由当事人案号
    12020/04/06林子文、刘亚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9)浙01民终8617号
    22020/04/06林子文、刘亚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2019)浙01民终8617号
    32020/06/16壮慧、姜骐等与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排除妨害纠纷原告-***
    原告-***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9)浙0102民初5062号
    42019/06/30窦文暖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判决书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9)浙0411行初13号
    52018/11/27窦文暖、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行政确认原告-***
    第三人-***
    被告-***
    (2018)浙0424行初14号
    62018/08/04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浙江华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2017)浙0702执667号

    杭州肯德基有限公司的更多信息

    小程序

    看准APP

    公众号

    看准公众号

    APP

    看准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