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702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9号聚龙大厦西区15-18楼,组织机构代码:60913544-X。
法定代表人朱宗毅。
被执行人浙**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开发区双溪西路620号12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658336。
法定代表人杨伯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7民终48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00元、诉讼费69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浙**越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越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相应执行情况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702执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陈高明
执 行 员 胡鼎力
执 行 员 季钰喆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汪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