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24行初14号
原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现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华丰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胡玉明,局长。
出庭负责人许宏亮,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建平,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海玉,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河滨商务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屈翠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冰媚、卓晓虹,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其作出的盐人社不予认定工伤[2018]7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俞朱明
审 判 员 金春荣
人民陪审员 姚爱根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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