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2012号
原告:***,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怡景路2008号国家动漫基地B307-B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5392。
法定代表人:张荣桃。
被告:***,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8号1幢6层60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0BUH4X1。
法定代表人:陈长伟。
第三人:***,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新软创智大厦B座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26286。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饶 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林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