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218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巩华城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周素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斌,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京,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郝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刘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