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8149号
原告:***,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1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郝嘉。
原告***与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信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