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82民初6937号
原告:***,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黄坡南路838弄一号四幢12层。
法定代表人:郭浪,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融商六路一号二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郝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 判 长 牛宝卫
人民陪审员 邓世铜
人民陪审员 张 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石钟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