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154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院**楼**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78664183。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雁苗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人民陪审员 吴廷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段胜宝
书 记 员 李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