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岛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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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珍岛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491民初38275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关联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827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霖,女,***员工。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绪龙。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广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庆军
    书 记 员 姬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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