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91民初38275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金霖,女,***员工。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绪龙。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广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庆军
书 记 员 姬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