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知民初37号
原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静,辽宁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绪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本案中没有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峰
审 判 员 麻秋野
审 判 员 张淑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尹适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