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执5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机一西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住所地金乡县高河工业园(金清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树会,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103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民终4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7611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77700元;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违约金152100元;四、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430元,由上诉人***负担167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9430元,由上诉人***负担1671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720元;鉴定费4500元,由上诉人***负担2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225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时,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对申请人进行终本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王惠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