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2执14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
被执行人: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红上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还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沪02执140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钱松青
审 判 员 朱 伟
审 判 员 黄文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峰
书 记 员 龚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