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民初17221号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6747K。
法定代表人:尹喜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耘,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南区服务楼14幢二层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5502843C。
法定代表人:莫天全,总经理。
被告:***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LFC”2号楼23层-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
负责人:莫天全,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建群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钟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