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M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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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3M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353号
发布日期:2020/06/05
关联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4353号
    原告: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军,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秋南,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WeiChenMoline,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燕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收到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源长(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吴裕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 记 员 林文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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