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23号
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万达广场1号楼20层2308。
法定代表人:罗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爱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石湖路立晖创业园10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远,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骏杭,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即将第4、5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2019年6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徐 珺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人民陪审员 马庆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毛枭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