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注册资本:2006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1-1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584965032D

裁判文书信息

陆绍成与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川01民初3352号
发布日期:2019/12/11
关联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民初3352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思恒,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方,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金石路166号天府宝座A座6楼682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伯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万商云集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宗方,万商云集公司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一河、田伯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的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14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4份《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1份《万商云集平台--集客云销产品服务合同》;2.判令万商云集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服务费人民币1757720元。庭审中,***明确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14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变更为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案涉合同总计20份。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至4月,万商云集公司利用欺诈手段促使***与万商云集公司陆续签订了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4份《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其附件和1份《万商云集平台--集客云销产品服务合同》,约定由***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域名、开发小程序,并向万商云集公司支付高额的注册开发费用。域名注册成功后,万商云集公司指示第三方给***致电表示要以高价购买该域名,诱导***继续向其购买服务。后经***查实,万商云集公司注册的域名价值极低,每个域名均价在百元左右(含服务费)。***认为,万商云集公司在***对域名、小程序相关行业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利用欺诈手段促使***与其签约并高价购买服务,最终导致***为之支付高达1757720元的费用,造成了***的重大损失。据此,因双方签订的各份合同显失公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案涉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庭审中,***明确以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撤销的理由。
    被告万商云集公司辩称:1、案涉系列合同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权,***未举证证明案涉合同缔约时双方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也未举证证明万商云集公司利用***的草率及没有经验与其签订案涉合同;2、案涉合同已履行完毕,***请求撤销合同并退还相应费用的诉请依法无据。综上,应当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15日,***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编号:D180200001),约定***购买云商PLUS商城系统平台高级版,万商云集公司为其提供收集资料、效果图设计、技术开发等服务环节,包括网站LOGO、PC首页设计等服务内容,合同技术开发服务费为108000元。2018年3月27日,双方签订《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编号:D180200009),约定***购买云商PLUS商城系统平台全渠道版,万商云集公司为其提供前述相同服务,合同技术开发服务费为180000元。
    2018年3月17日,***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万商云集平台--集客云销产品服务合同》(编号:G180100024),约定***购买万商云集公司集客云销产品服务,产品版本为SEO云销版,套餐内容包括豪华套餐与旗舰套餐,合同价款为27400元。2018年3月17日至4月5日期间,***与万商云集公司总共签订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分别为:2018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1377的合同,约定***委托万商云集公司注册三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手机域名,注册费用41400元;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1376的合同,约定注册两项有效期限10年的手机域名,注册费用39600元;2018年3月21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1420的合同,约定注册五项有效期限10年的手机域名,注册费用99000元;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1421的合同,约定注册三项有效期限10年的手机域名,注册费用59400元;2018年3月22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2304的合同,约定注册两项有效期限10年的手机域名,注册费用19800元;2018年3月23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2321的合同,约定***委托万商云集公司进行“万象云商、少成服饰”两项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服务费用17600元。2018年4月3日,双方签订以下五份合同:1、编号为J180902408的合同,约定注册五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120400元;2、编号为J180902407的合同,约定注册三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145600元;3、编号为J180902406的合同,约定注册五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手机域名,注册费用112000元;4、编号为J180902409的合同,约定注册五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104000元;5、编号为J180902441的合同,约定注册单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28000元。2018年4月5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2440的合同,约定注册单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158000元。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J180902439的合同,约定注册三项有效期限10年的中文域名,注册费用274000元。
    2018年3月23日,***与万商云集公司签订《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附件(编号:K180501364),约定***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服务产品,产品版本为K+商城小程序,产品内容共计16个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费252800元。2018年4月3日,双方签订《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K180501459)及附件,约定***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产品,产品版本为K+多屏网站高级版,产品内容包括PC端、手机端、微信端,费用34500元。同日,双方签订《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K180501462)及附件,约定***购买万商云集公司网站服务产品,产品版本K+商标小程序,内容包括两个小程序,技术开发服务费19600元。2018年4月5日,双方签订《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编号:K180501226)及附件,约定***购买产品版本K+多屏网站高级版,产品内容包括PC端、手机端、微信端,技术开发服务费0元。
    庭审中,万商云集公司认可20份案涉合同所对应的价款总计为1757720元。
    上述事实,有2份《云商PLUS商城系统服务合同》、13份《万商云集平台--基础产品/服务合同》、4份《万商云集平台--K+产品/服务合同》及附件、1份《万商云集平台--集客云销产品服务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若上述情形成立,万商云集公司是否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合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判断案涉合同是否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应当在客观上考虑合同订立时双方是否存在利益严重失衡的情况,在主观上考虑万商云集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优势或者利用***没有经验而与之订立了利益严重失衡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主张案涉合同约定的域名注册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过高,导致其支付了过多的金额,承受了较大的损失,而万商云集公司以较小的义务获得了更大的利益,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案涉合同应予撤销。但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主要为案涉合同以及所支付价款凭证,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域名注册的实际市场价值,并不能说明案涉合同所约定价款过高,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万商云集公司利用了优势或自己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从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综上,***不能证明案涉合同签订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本院对***要求撤销案涉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万商云集公司的相反主张,予以支持。
    因案涉合同不具备应予撤销的情形,***请求万商云集公司返还已支付合同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晓
    审 判 员  何美琪
    人民陪审员  李峥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全展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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