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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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3 18:00:00 更新

理赔内勤简介

岗位职责
特点 汽车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同,其理赔工作也具有显著的特点。理赔工作人员必须对这些特点有一个清醒和系统的认识,了解和掌握这些特点是做好汽车理赔工作的前提和关键。 (一)被保险人的公众性 我国的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曾经是以单位、企业为主,但是,随着个人拥有车辆数量的增加,被保险人中单一车主的比例将逐步增加。这些被保险人的特点是他们购买保险具有较大的被动色彩,加上文化、知识和修养的局限,他们对保险、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修理等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由于利益的驱动,检验和理算人员在理赔过程中与其在交流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损失率高且损失幅度较小 汽车保险的另一个特征是保险事故虽然损失金额一般不大,但是,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费用较大,有的事故金额不大,但是,仍然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服务质量问题,保险公司同样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另一方面,从个案的角度看赔偿的金额不大,但是,积少成多也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三)标的流动性大 由于汽车的功能特点,决定了其具有相当大的流动性。车辆发生事故的地点和时间不确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拥有一个运作良好的服务体系来支持理赔服务,主体是一个全天候的报案受理机制和庞大而高效的检验网络。 (四)受制于修理厂的程度较大 在汽车保险的理赔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是修理厂,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工期和质量均直接影响汽车保险的服务。因为,大多数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之后,均认为由于有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必须负责将车辆修复,所以,在车辆交给修理厂之后就很少过问。一旦因车辆修理质量或工期,甚至价格等出现问题均将保险公司和修理厂一并指责。而事实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项下承担的仅仅是经济补偿义务,对于事故车辆的修理以及相关的事宜并没有负责义务。 (五)道德风险普遍 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是道德风险的“重灾区”。汽车保险具有标的流动性强,户籍管理中存在缺陷,保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以及汽车保险条款不完善,相关的法律环境不健全及汽车保险经营中的特点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漏洞,给了不法之徒可乘之机,汽车保险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注意事项 人人都希望自己在驾车出行时能够一路平安,可是如果不幸遇到了交通事故,大家也不必太担心,此时每年收取我们保费的保险公司就要负起责任来了。下面是申请理赔的常规步骤,并将使用车险时的一些错误进行了分析。 48小时后报险可能被拒赔 绝大多数车辆在参保了交强险的同时也都投保了商业险种。但是,一些车主在车辆遇到事故之后不知道应该通过何种方法如何获得理赔,不清楚保险公司该对哪些项目进行赔付,甚至不清楚索赔的流程。这导致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非常被动。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属于轻微事故范畴,可以在对现场进行拍照后自行拆解,并到交通事故快处快赔中心进行理赔。如果事故比较严重,或者损失数额比较大,驾驶员就应该保留好第一现场,并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一般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再报险,保险公司就有权拒绝赔偿。 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驾驶员应当提供保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年检合格的被保险车辆行驶证以及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之后,工作人员就可以勘查事故现场了。 贷款车出险需提交还款证明 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车辆所有损失在修复之前,必须经保险公司定损,以核定损失项目及金额。定损完毕后才可修理受损车辆。给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所支付的赔偿金,理赔前也要经保险公司核定赔偿项目和相关证据、数额。 在事故处理完毕后,需将出险通知书、定损单、发票、有效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储蓄账户)交至保险公司。如果是贷款车辆,须提交银行出具的按时还款证明。如果需要交警部门进行裁决的,需要出示简易裁决书或者正规的裁决书。如果有人受伤的须提供裁决书、医疗费发票、病例、误工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届时,保险公司会将赔款汇入被保险人账户。 先修车后理赔不是正确流程 在日常的事故处理当中,有些车主认为有保险公司赔付,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并不重要,因而在进行责任认定时,这些车主会主动承担责任。但他们不知道,对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因此,如果不是自己的责任一定不要承担,因为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全部费用的。 此外,车辆出险之后,要养成在第一时间报备保险公司的习惯。有些车主在出险后不是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先找修理厂,等到车子修理完毕之后再找保险公司报销费用。这样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定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需要由车主自行承担。 “不计免赔”也有限制范围 “免赔率是保险公司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对一些特定的事故定出单独的免陪规定,而且这些免赔率不属于不计免赔范围,如多次出险、超范围行驶、理赔证件不全等。如果车主违规,不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而且还会加扣免赔率,车主就会得不偿失。 据介绍,有的车主会在事故后要求修理厂维修非事故造成的损坏,并通过保险手续进行理赔。如果这种行为被保险公司查实,车主不但需要自己承担责任,还会在保险公司留下不良记录,导致下一年的费率的增加。所以在理赔问题上切不可自作聪明。 理赔原则 车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在赔偿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在对汽车事故进行查勘工作过程中,必须提出应有的要求和坚持一定的原则。 (一)树立为保户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在整个理赔工作过程中,体现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作用。当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所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安排事故车辆修复,并保证基本恢复车辆的原有技术性能,使其尽快投入生产运营。及时处理赔案,支付赔款,以保证运输生产单位(含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在现场查勘,事故车辆修复定损以及赔案处理方面,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即严格按条款办事,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灵活处理,使各方都比较满意。 (二)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 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赔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按照赔偿标准及规定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拒赔部分要讲事实、重证据。 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诚实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三)坚决贯彻“八字”理赔原则 “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理赔人员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保险理赔工作优质服务的最基本要求: (1)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的进行调查、了解和勘察现场,掌握出险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 (2)迅速: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查勘、定损处理迅速、不拖沓、抓紧赔案处理,对赔案要核的准,赔款计算案卷缮制快,复核、审批快,使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款。 (3)准确:就是要求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不惜赔。 (4)合理:就是要求在理赔工作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定性,尤其是在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过程中,要合理确定事故车辆维修方案。 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不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盲目结论,或者计算不准确,草率处理,则可能会发生错案,甚至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当然,如果只追求准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工作效率,赔案久拖不决,则可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总的要求是从实际出发,为保户着想,既要讲速度,又要讲质量。 (四)注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作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事故当事人和保险当事人在利益调整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由于它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保险人习惯采取“拿来主义”,必定给保险企业带来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有关规定,《认定书》在民事诉讼案中不属司法审查范围。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采取了“拿来主义”,给保险企业留下巨大的证据风险和经营风险。因此,对《认定书》不宜采用“拿来主义”,应对其进行证据审查后方可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以防范风险。 (1)从事故当事人的情况来看,《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客观上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办法》第34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知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事故处理机关虽然拥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其调解效力弱于司法调解,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而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被保险人的诉讼成本又会相应加大。最明显的一例,对于伤残者或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根据各保险公司制定的《汽车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均规定: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于《条款》和有关法律在损害赔偿方面的差异,一定程度上促成被保险人选择行政调解。但是行政调解之路并非坦途,调解时伤残者或其家属不是据其本身在事故中所负责任的轻重通过合法的程序和方式向车方提出合理合法的索赔请求,而是通过某种有形或无形的胁迫手段来逼迫车方就范,达到其目的。一是出于为避免进入诉讼程序的考虑,二是想尽快解决事故赔偿纠纷,被保险人往往被迫作出妥协。承担比责任更重的损害赔偿金,这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另一方面,在保险赔偿中存有合法却未必合理的现象。也由于前述的原因,在被保险人支付给第三者的赔偿额一定的情况下,责任轻,获得的保险赔偿少;责任重,获得的保险赔偿多;保险成了一个经济杠杆,无形中鼓励车方承担更重的事故责任,在赔偿中处于更有利位置,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因此,对于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尤其是在车方投保了无免赔责任险的情况下,采取《办法》中的第2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第21条(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规定的情形,或其他情形,驾驶人主动包揽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在以后的保险理赔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奠定好证据基础,这类情形也是屡见不鲜。 (2)从责任认定主体的情况看,《认定书》的真实性受到了影响和破坏,同样须进行证据审查。客观上说,《认定书》是责任认定人根据现场查勘材料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做出的定性定量分析结论,与其他材料相比,应该说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权威性、客观性,其可信度高,但这并不能代表它的全部。《认定书》能否反映事故的客观情况,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一是实践经验,经办人员能否搜集到全面充足的现场材料,能否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提出反映事故本来面目的客观材料;二是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经办人员能否把手中的材料与有关法律法规有机结合;三是职业道德因素,经办人员能否不徇私情,不谋私利,秉公执法;四是认定程序和取证方法,一份合格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不仅要主体合法,还要程序合法。因此,《认定 书》不可避免地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毋庸讳言,如汽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认定人在感情上往往倾向于伤者这个弱势群体,也为了利于其自身更快捷地进行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在划分责任时自然或不自然地向有利于伤者方发生偏移。 后续 综上所述,这种受事故当事人的故意行为,责任认定人的故意行为或失职行为,而出具的《认定书》,从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其内容却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书》作为理赔的证据,显而易见不合适。其原因如下: ①偏离了证据的基本属性—真实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刑事诉讼法》第42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均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保险活动作为重要的民事活动,同样也不例外。不进行证据审查而采信,与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2条第2、3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4条、第5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认定书》实质是被保险人借助形式上合法的法律文件把该由自身承担的社会成本和法律成本转嫁到保险公司承担,无疑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 ②《认定书》直接关系到保险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条款》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因此,必须采取审慎认真、客观全面、科学公正的态度来认定事实、划分责任、采信证据,才能使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同时遏止事故当事人和责任认定人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随意性。 (3)对于《认定书》,尽管保险人无权改变其属性,但对保险人仍应有积极作用。 ①有权决定是否采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要求保险人提高现场查勘效率,掌握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在《认定书》出具前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在事后作为理赔审查的材料,为不采信提供“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依据。 ②在保险条款上给予完善。对于车辆和财产损失的核定,《条款》上有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于《认定书》与事实明显不符,或重大不符的,《条款》宜同样作出规定,对涉及保险理赔范围内的责任认定事宜,保险人有权依据事实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③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打击骗赔行为。依据《保险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采取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及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理赔流程 一般流程 车险理赔流程 出险-报案-查勘-定损-核价-核损-核赔-支付 出险:发生事故。 1.报案:一般保险公司要求在事发48小时内报案。 (1)出险后,客户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 (2)内勤接报案后,要求客户将出险情况立即填写《业务出险登记表》(电话、传真等报案由内勤代填); (3)内勤根据客户提供的保险凭证或保险单号立即查阅保单副本并抄单以及复印保单、保单副本和附表。查阅保费收费情况并由财务人员在保费收据(业务及统计联)复印件上确认签章(特约付款须附上协议书或约定); (4)确认保险标的在保险有效期限内或出险前特约交费,要求客户填写《出险立案查询表》,予以立案(如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要求客户填写),并按报案顺序编写立案号; (5)发放索赔单证。经立案后向被保险人发放有关索赔单证,并告知索赔手续和方法(电话、传真等报案,由检验人员负责); (6)通知检验人员,报告损失情况及出险地点。 以上工作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2.查勘定损 (1)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客户提供有关单证; (3)指导客户填列有关索赔单证.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 (1)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对手续不完备的向客户说明需补交的单证后退回客户,对单证齐全的赔案应在“出险报告(索赔)书(一式二联)上签收后,将黄色联交还被保险人; (2)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理算复核 (1)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 (2)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1)产险部权限内的赔案交主管理赔的经理审批; (2)超产险部权限的逐级上报。 6.赔付结案? (1)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2)财务对赔付确认后,除陪款收据和计算书红色联外,其余取回。 异地理赔 一:报案。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热线服务报案,这是办理异地车险理赔必走的流程,关系到车主是否可以享受到理赔服务,报案时间的早晚,也会直接影响到理赔时间的快慢。 二:查勘、定损。事故发生地就近的保险公司网点工作人员进行查堪和定损,这是理赔的关键之处。 三:核价、核损。 四:投保人将理赔资料递交到保险公司网点,由工作人员将资料上传至车险理赔工作管理系统中。 五:理赔人员从接收到材料开始进行审查、理算、核赔。 六:投保人可到就近网点领取赔款或通过转账方式获得理赔款 单方事故 单方事故 处理赔付程序 指不涉及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举例: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事故的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 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二、现场处理 1、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 2、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如查勘员认为需要报交警处理,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三、定损修理 1、车主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四、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并将材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五、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以后进行理算,并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六、赔付 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索赔程序 一、报案 1、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车辆的投保公司报案 ; 2、如第三方损失为道路设施或者第三方损失为车辆,需向交警部门报案; 二、现场处理- 1、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并出具《查勘报告》 2、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提醒:一般情况下,如果在向保险公司报案时,保险公司要求向交警报案时,保险公司人员无需到现场处理! 三、第三者修理 1、如果第三者非机动车,则最好要求保险公司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理时,直接达成三方(第三者、保险公司、车主)公认的一个核损价格,如果当场不能核定损失,则在进行第三者损失核定的时候或者过程中,要求保险公司给出核损价格 提醒:如果不经过保险公司允许,自行答应第三者有关索赔金额的承诺,这种承诺保险公司是有权推翻重来的,如果重新核定的价格与第三者的要求有差距,则这个差距会由车主自行承担 2、如果第三者是机动车,则要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第三者同意与车主一同前往车主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则当场不必支付第三者任何现金! 第二、如果第三者要求去自己选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也就是说第三者将与车主去不同的修理厂进行车辆修理时,则第三者可能要求车主在事故现场先支付一部分修理费用,或称押金或定金,(因为担心事后找不到车主或者事后车主不认账),切记:一、现场掏钱,一定要立收据;二、支付一半的修理费用比较适当(因为也有可能发生事后第三者不认账的情况) 提醒1: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车主必须先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其选择的修理厂,然后拿到第三者的修理发票及维修明细才能进行保险索赔的,如果事后第三者不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找不到第三者时,第三者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是不能赔付的 提醒2:虽然上文提到在现场掏钱时,要第三者立收据,虽说这种收据是不能作为赔偿依据的,但是这种收据至少可以避免第三者事后不认账的情况。因为第三者修理完毕后,车主须将修理费交付给第三者或者第三者选择的修理厂,如果没有这个收据,第三者万一不认账的情况下,车主到底应该在第三者车辆修理完毕后,支付多少钱呢? 四、车辆定损修理 1、将受损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之后进行理算,以最后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得出的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多方肇事 多方肇事(有人伤亡) 指涉及到人员伤亡的双、多方交通事故。 举例1:碰撞行人,行人受伤 该类事故因为涉及到人员伤亡,所以处理起来比较复杂 事故处理及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车辆应停在原地,保留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报案; 提醒: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送往医院,除非事发地段比较荒凉或者无车经过,尽量不挪动事故车。因为如果用事故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将造成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二、现场处理 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暂扣事故车辆、当事司机《驾驶证》和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般情况下,交警处理的事故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无需再到现场查勘。 三、责任认定 交警部门根据事故情况作出责任判断,并向当事各方送达《责任认定书》;如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十五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四、伤者治疗 1、伤情诊断 医生对伤者进行检查,出具《病历》和《诊断证明》,并作出是否住院治疗的决定。 2、住院治疗 医生对伤者进行治疗。 3、出院手续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继续住院治疗的,伤者应办理出院手续开具《出院证明》,注明出院后的注意事项,休养时间,护理时间及护理人数。 主治医生认为伤者无需住院治疗的,伤者拒不办理出院手续,赔偿义务人应通知交警部门,从主治医生证明伤者可以出院之日起的费用赔偿义务人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 如伤者出院之后需继续治疗的,医生出具《继续治疗费用预估证明》,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4、伤残评定 伤者治疗结束后,可以到相关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如达到伤残等级,应取得《伤残等级证明》 5、医疗担保和预付费用 当肇事各方无法承担医疗费用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预付医疗费用,凭医生出具的《医疗费用预估证明》和已交费用清单可以获得不超过所需费用5%的预付款。 6、医疗核损 保险公司在伤者治疗期间,会派医疗核损人员到医院及交警大队了解伤者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对治疗费用进行预估和监督。 五、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及时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六、赔偿调解 1、伤者治疗结束后,事故各方可到交警大队申请办理赔偿调解手续,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及交警大队都会根据事故各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法规条款进行赔偿调解,当事各方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涉及到保险赔偿的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可提请保险公司作为第二被告或第三人(厦门岛内法院只允许保险公司作第三人、岛外可以作被告)。 七、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付清相关费用,收集索赔所需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八、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开始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赔付金额。 九、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最终赔款。 停放事故 停放被撞 指车辆在停放过程中无人照料的情况下被不明物体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 举例:车辆在停车场停放中被第三方车辆碰撞损坏,但第三方车辆无法找到。 注意:该类案件保险公司只承担7%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方法及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案 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现场处理 保险公司人员抵达现场进行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同时根据查勘员要求到派出所或者交警部门开具《事故证明》,无法出具事故证明保险公司不予以受理赔付。 三、车辆定损修理 1、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四、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到保险公司并办理索赔手续 五、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开始进行理算,以便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六、赔付 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的指定帐户划拨所有赔款 整车被盗 整车被盗抢 指整部车辆被盗、被抢。 该类事故因为涉及到交警大队立案以及必要的侦破时间,所以处理起来周期比较长 事故处理方案及保险索赔程序 一、报案 1、24小时内带齐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向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并取得加盖派出所公章的报案回执及被盗(抢)车辆报案表。 2、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 二、刊登寻车启事 一周内带齐报案回执、被盗(抢)车辆报案表到市一级报纸上刊登寻车启事,并保存好全幅报纸。 三、开具《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 如果三个月后(有些公司规定2个月)车辆仍未找到,带齐报案回执、被盗(抢)机动车辆报案表到派出所和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办理未侦破证明手续,并由上述两个部门在《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上盖章确认未破获 四、车辆销户 1、到保险公司复印两份《被盗(抢)车辆立案表》并盖章; 2、办理车辆销户手续 带齐被盗(抢)车辆侦破结果证明书、报案回执、被盗(抢)机动车辆报案表、被盗(抢)机动车辆立案表(一份交车管所留存)、行驶证填写《机动车辆停驶登记申请表》,在公安报上刊登《销户声明》,取得《销户证明》 五、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六、损失理算 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七、赔付 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拒赔情况 业内专家经过整理,总结了以下十种目前最常见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情况: 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规定为免责。同理,车辆之间互碰,如果属于同一单位所有,则不能互为三者,根据条款规定不赔,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 3.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如果车主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他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车辆损失险是属于免责范围的,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但为了给车主提供更充分的保障,保险公司开发了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如车主投保了此附加险,则可赔付。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或被没保交强险的车拖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他车辆相撞并负全责的,商业三者险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 8.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如果车辆出险,车主需要先到保险公司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因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1.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 除此之外,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或者实习期上高速发生事故的等情形,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 11.车辆未年检的不赔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可见车辆按时年检,对于车辆上路以及保险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其他情况: 》 地震导致的损失不赔;2.精神损失不赔;3.修车期间的损失不赔;4.操作不当致损的不赔;5.单独爆胎损失不赔;6.随车物品致损的不赔;7.未经定损送修的不赔;8.私下放弃追偿的不赔;9.部分配件被盗的不赔。 理赔技巧 汽车出险不能总不理赔,那样我们投保车险就没有意义了,遇到自身经济所不能承担的情况时要通知保险公司来解决,有些情况车主习惯节省时间就私了,这样两头来回正直也未必可以解决问题,车主也要通过保险公司比较保险。 汽车出险不能总理赔,这两种说法并不麻烦,投保车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总申报理赔又会影响下一年度保费,所以小刮小蹭无大碍,车主就可以自己解决,毕竟也花不了多少钱,总这,车主要根据出险情况,再考虑报不报案。 车主要想获得理赔,就要保管好发票,保险公司定损员核定的价格,基本上都可以够支付你的维修费用,不管你去哪里维修,二类以上的维修厂都会有发票的,这些发票是用作保险公司报销的。还有要准备好齐全的理赔资料,同时要注意理赔周期,如果三个月内不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会认为车主自动放弃理赔。 新规变化 “新交规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原有效力,只要事故不是人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都会给予理赔,但在责任认定方面则有所变化。”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理赔员韩磊称,在新交规实施前,闯黄灯并未被具体纳入违规范围内,但新交通法实施后,一旦闯黄灯车辆撞上了闯红灯的行人,双方都将视为违规,在事故责任中各承担5%责任。 “保险责任认定变化后,导致险企承担的理赔责任随之增加。”对此,该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从2013年开始,车险保费的高低不仅跟出险次数相关,而且还和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理赔责任大小挂钩。也就是说,新交规实施后,如果车主不小心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不但会在责任划分上不同,还可能会间接影响下一年的保费。如车辆在上一年度出险一次,那么第二年的交强险则上浮1%;上一年度出险两次,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2%;上一年度出险三次,第二年的交强险上浮3%;出险次数过多还可能被拒保。 此外,保险公司的理赔完全以车辆保险合同为依据,赔偿将在合同载明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与“新交规”无关,因此车主可放心驾驶,也就是说,车险理赔并非仅针对不违规的行为导致的事故。不过,车主一旦出险,一定要在48小时内报案,即便将车驶到离事发地点不远处,仍可根据现场高度、痕迹等进行测量,不会对理赔有什么影响。但如果报案迟了,就有可能会加扣部分免赔。 注意事项 (1)发生事故时不要私了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喜欢私了,也就是说怕麻烦,觉得去理赔就是浪费时间,宁愿把这些时间浪费在和对方车主争执上。结果是耽搁了理赔的时间,往往是两头得不到赔偿,苦水只能往肚子里咽了。所以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不要私了,更不能忍气吞声。 (2)小损失理赔不值得 哪怕一丁点的小刮擦都要去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做既浪费时间,又增加了自己的理赔率,因为保险公司每年根据车主的出险率有一定的折扣。我们拿太平洋保险公司举例,太平洋公司规定:被保险车辆出险3次后,保险公司将从第4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则在条款规定的免赔基础上增加5%免赔率,在一年内该项免赔最高增加15%。由此看来,那一小点损失去理赔就不值了。因此建议车主在有很小的损失时就没有必要东奔西跑地浪费精力了。  车险理赔潜规则 不少保险公司都有一份所谓的“红黑榜单”。“红名单”上的车型,在买保险时能够取得对比低的折扣;可一旦车型上了“黑名单”,为它们买保险就要加价,甚至被拒保。例如马自达6,在某些保险公司的费率系数能够是1。1,而帕萨特的费率系数则能够低至。95。这也意味着,哪怕雷同的车价,同样的出险记载,假如买商业险,马自达6的价钱会比帕萨特高25%。此外,关于一些超奢华车来说,它们的系数能够会到达1。2甚至1。3,甚至被拒保。有一家公司甚至把保时捷、法拉利、宾利等一溜豪车整个列入拒保名单。 那么这神秘的“红黑榜单”终究是如何肯定的?据业内人士走漏,以马自达6为例,该车形状酷,能源好,其车主多为年纪在2岁到35岁之间的男性,一不警惕事变就会对比多。保险公司为了不亏钱,所以只能进步它的保险价钱。个别来说,车主以年青人居多、或以男性居多的车型,往往会进入“黑名单”;而主打女性市场、或许以商务、公用为主的车型,则轻易停留在“红名单”上。 一人名下两车 互碰拒赔 遵照现行的车险相干规则,同属一人名下的两辆车相撞,无论事变义务如何认定,只有关涉到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理赔,保险公司一律不予赔付。车损险的理赔额度可按事变单方义务比例来盘算。遵照交强险和三者险的界定,被保险人和他们的家人都不能算作“第三者”,不存在理赔对象也就无法抵偿。碰到相似状况,投保人应先报案,经有关部门认定事变义务后凭保险凭据能够请求车损险的抵偿。依据实践状况,发作事变的两辆车中,通常其中一辆汽车能够取得保险公司抵偿。 “全险”不等于“全赔” 事实上,“全险”一词在法律上和保险术语中并不存在,它只是人们的艰深用语。不少人习性性把包含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盗抢险、车上人员险等在内的几个重要险种笼统地称为“全险”。但事实上,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额保险,因而也不能够取得保险公司的“全赔”。孔娟提示宽广车主,在签署车险合同前,首先要搞清晰每个险种项下的义务条款和理赔前提。即便购置了所谓“全险”,也不肯定会获取全额抵偿。投保人抉择灵活车辆保险的险种时,应理解本身的危险,依据实践状况抉择所须要的危险保证。 新车价投保 旧车价理赔 车损险保额多少,其实保险公司并不会强迫。然而假如不按新车价钱投保的话,理赔时是有差价的。像刘先生这样的状况,他能够抉择保15万元,也能够抉择保1万元,甚至能够抉择保5万元。然而,理赔时抵偿金额是与保额间接挂钩的。比方发作一起事变后,估损是1万元,假如投保15万元的话,刘先生就能够足额取得1万元的抵偿。但假如只保了1万元,同样发作这一起事变,就只能取得2÷3的抵偿。 异地理赔 据介绍,车主在外地出险,必须第一时间报警,同时拨打所投保险公司的全国服务热线备案,凭交警现场勘查后开出的事故单及保险业务员的现场的勘查结果,即可获得相应的赔偿。至2012年,保险公司几乎在全国都有网点,只要打全国服务热线,说明在哪里出事故,立刻就会安排查勘人员过去查勘进行定损,和本地出险差别不大,程序很简单。 而异地出险定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就地定损,另一种回保单所在地定损。在车子损伤不影响行驶的情况下,车主也可以选择回本地定损。例如,一个车主在湖南出了事故,当时报了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但是当地的保险业务员定损的价格打得偏低了,不符合车主的要求,那么车主可以打电话给保单所在地的业务员说明情况,请业务员从公司调出事故现场的照片,重新定一个比较合理的价格进行赔偿,然后自己把车拖回本地维修。另外,如果车主将车从外地拖回本地修,其拖车费用必须车主自费。 如果车主在外地与其他车辆出现一些小的刮刮蹭蹭,如果双方都有责任,且均愿意私下解决,那么车主可以与对方协商好,不必报案。如果车主一年没有出险,下一年的保费可以享受接近六七折的优惠,而如果车主这年出险超过两次的话,下一年将不能享受打折,享受折扣可以省下一千多块,而小小的刮花,保险公司赔给车主喷一幅漆只要两三百块钱,这样算下来,其实车主反倒亏了近一千块,因小失大了。 水淹车理赔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要立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留相关证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电话通知保险公司报案(车辆保险卡上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48小时内携带保险单正本、驾驶证、行驶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到保险公司正式报案。 对于水淹车,车主应先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将事故车辆拖至定损中心进行拆解定损,并修复车辆,随后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材料,等待保险公司支付赔款。保险公司定损完成之前,车主请不要自行清洗车辆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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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内勤工资

整体分布
历年变化
最低:¥2,030
最高:¥73,600
月收入平均值约
¥10,605
高于平均值约占
0%
月收入中位数
¥10,624
近半年趋势
下降
解读:理赔内勤在全国的平均月薪为¥10,605,中位数为¥10,624,其中¥7k-11k工资占比最多,约38%。
来源于73708份样本

理赔内勤就业

同比上月,人才热度
+6.57%

理赔内勤招聘

同比上月,职位数量
+1.37%

理赔内勤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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