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祖根注册资本:48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0-1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5668953413

行政许可(工商局)信息

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
有效期自2022-05-31有效期至2099-12-31
许可机关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许可内容你公司报送的《莱克电气绿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新增年产环境清洁和健康生活小家电125万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石林路55号,建设规模为新增年产环境清洁和健康生活小家电125万台。二、根据你公司委托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富林,信用编号:BH01504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以新带老”、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 该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无新增生活污水;2. 加强废气管理。该项目三号厂房(E幢)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光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排放,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五号厂房(D幢)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光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九号厂房(A幢)注塑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光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DA010排气筒排放,粉碎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后依托现有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9排气筒排放。锡焊过程产生的焊接废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移动式烟雾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标准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中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限值;3. 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该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4. 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5. 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生产工序单元为边界的100m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 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 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O14000标准。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废气污染物(本项目/全厂):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504吨/1.955吨,苯乙烯≤0吨/0.3363吨、丙烯腈≤0吨/0.7247吨、颗粒物≤0.474吨/2.297吨、锡及其化合物≤0吨/0.0022吨;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0.279吨/3.1678吨,苯乙烯≤0吨/1.4567吨、丙烯腈≤0吨/1.364吨、颗粒物≤0.356吨/0.406吨、锡及其化合物≤0.0012吨/0.0036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六、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七、建设单位是该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须自收到我局批复后及时将该项目《报告表》的最终版本予以公开。同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建设项目开工前、施工期和建成后的信息公开工作。八、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设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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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4--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5--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6--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详情
7--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详情
8--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9--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10--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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