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 · 化工 · 100-499人 · 成立27年 · 近3个月无招聘
公司全称
万华化学(佛山)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
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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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757-8893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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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工业区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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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7-8893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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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工业区
序号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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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0]第501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2 |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0]第486号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3 | 高明核设通字【2020】第fs20080301206号 | 有限责任公司备案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 | 详情 |
4 | 4406082014011401 | 排污许可证 | 佛山市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 详情 |
5 | - | 空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6 | 空 | 空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7 | - | 空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8 | 空 | 空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9 | 440,600,218,403 | 经营许可证 | 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详情 |
10 | 空 | 空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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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3﹞第000971号 |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2 | JY34406080021990 | 热食类食品制售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3 | 914406086176579691001Q | 排污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4 |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0﹞第501号 | 压力容器 |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5 | (明)市监(特)准许字﹝2020﹞第486号 | 压力容器 | 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6 | 佛明环审﹝2020﹞166号 | 你公司报来的由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万华化学(佛山)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聚醚混配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等条文,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万华化学(佛山)容威聚氨酯有限公司聚醚混配改建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工业区明五路508号,年产含碳酸钙组合聚醚多元醇1000吨、不含碳酸钙及发泡剂组合聚醚多元醇21000吨、含发泡剂组合聚醚多元醇8000吨。本项目主要改建内容为:淘汰现有半成品聚醚多元醇聚合、中和及脱水生产工序,均改为外购聚醚多元醇半成品进行生产,保留后续单纯混合及分装工艺;增加生产含发泡剂的组合聚醚多元醇,减少不含发泡剂及碳酸钙组合聚醚多元醇产能,含碳酸钙组合聚醚多元醇产能保持不变。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等环境保护措施,并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报告表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进行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二、你公司应按照报告表的内容组织实施,相关污染物排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 -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 -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二)锅炉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表2 排放限值要求。混合、分装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控制及厂区内监控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2019)要求。(三)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 类标准,南面厂界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a 类标准。(四)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以及《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 2001)等3 项国家污染物控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 年第 36 号)的要求。三、改建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如下:废气:二氧化硫为0.02吨/年(较改建前削减0.251吨/年),氮氧化物为0.15吨/年(较改建前削减1.117吨/年)。生产废水:化学需氧量为0.029吨/年(较改建前削减0.399吨/年),氨氮为0.002吨/年(较改建前削减0.022吨/年)。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府办〔2016〕63号),本批复中减少的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总量指标,应当在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许可证予以载明。减少的排污总量指标将根据原获取途径(无偿或有偿)及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强制纳入政府储备或自愿上市转让交易、留存自身发展。四、项目的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本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工程超过5 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7 | 高明核设通字﹝2020﹞第FS20080301206号 | 生产、销售:聚氨酯材料及其制品、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行政许可后方可经营)。〓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 | 详情 |
8 | (明税一)许准字﹝2019﹞第(150482)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高明区税务局 | 详情 |
9 | 空 | 叉车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10 | 佛440600218403 | 普通货运 | 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 详情 |
序号 | 检查实施机关 | 类型 | 日期 |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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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021-11-02 | 符合(正常) |
2 |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021-06-10 | 符合(正常) |
3 | 佛山市高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020-05-25 | 符合(正常) |
4 |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 - | 2016-01-13 | 现场检查时,企业正常生产,已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生产二车间部分区域未设置导流渠和事故应急池,危化品事故应急池被用于收集反应釜真空泵冷凝水,排污许可证即将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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