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4

信用中国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913410226897728781001Q其他建筑材料制造,涂料制造,泡沫塑料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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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皖黄休交﹝2022﹞1000070号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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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皖黄休交许﹝2022﹞1000070号休宁华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道路货运企业成立
休宁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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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环字﹝2022﹞20号一、项目位于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拟对现有项目厂房进行升级改造,购置砂浆混合搅拌机、水泥筒仓等设备,新增4条生产线,建设年产20万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改扩建项目。项目总投资50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投资占比9.36%。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与建议,认真落实“三同时”。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期应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建质〔2014〕28号)、黄山市出台的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认真落实各项防尘、抑尘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运营期石膏砂浆、干粉砂浆、预拌砂浆生产线、腻子粉生产生产线、特种砂浆生产线、保温砂浆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真石漆、水性建筑涂料生产线产生的粉尘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2019)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筒仓粉尘经筒仓呼吸孔进入布袋除尘装置进行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其中,黑水泥仓废气排放执行《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4/3576-2020)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粉煤灰仓、机制砂仓、重钙仓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回收泡沫塑料破碎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5m高的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排放标准。 2、运营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预处理,车辆清洗废水经沉淀池预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的B级标准后经厂区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黄山市城市中心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 3、运营期须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减声降噪措施后,四周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废包装材料厂家回收,沉淀池底泥环卫部门清运,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石墨聚苯板边角料回用于生产;废润滑油、废润滑油空桶等属于危险废物,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规定要求予以规范管理,落实《报告表》中危险废物管控要求,并做好处置记录,不得随意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5、项目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环境管理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 6、项目应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预防措施。 四、国家对本项目应执行的环境标准作出修订或新颁布的,应按照新标准执行。 五、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地点、生产工艺或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七、该项目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并应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和验收信息报送工作。
黄山市休宁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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