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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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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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锡行审环许〔2019〕6040号你公司报批的由南京源恒环境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的《无锡华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附件均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无锡华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位于无锡蠡园开发区标准厂房 A6楼5层,现企业拟搬迁至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82号C2楼三层,租赁无锡太湖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新增生产设备,从事电子元件及组件、变压器、电感器、线圈的生产。经本局对本项目《报告表》及相关附件的审查,依据滨湖区委《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锡滨委办会纪(2013)3号〕及本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区现有载体企业入驻相关手续办理事项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锡滨环(2013)57号〕文件精神和环评结论,从环保角度同意本项目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 二、本项目应按《报告表》中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位置(包括内部布局)建设。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营运和环境管理中,建设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废水部分:排水系统须采取“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不得擅自从事酸洗等表面处理的生产,确保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并送芦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废气部分:生产车间须呈微负压状态,对产生的工艺废气100%收集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中的相关标准以及环评中确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 3、噪声部分:本项目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设置在生产车间内部并合理规划布局,并须对生产车间及各噪声源采取有效防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排放限值,即昼间≤65dB(A)。本项目夜间不得生产。 4、固废部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废活性炭、废包装桶、废灌封材料等均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全部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暂存场所应按国家《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设置,并且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办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换批准手续;锡渣、废漆包线等收集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环评中核定的限值: 废水接管排放量≤1200吨/年;废水中各污染物最终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0.06t/a,悬浮物≤0.012t/a,氨氮≤0.006t/a,总氮≤0.018t/a,总磷≤0.0006t/a。 全公司废气:本项目锡及其化合物≤0.0009t/a、VOCS≤0.0276t/a。 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建设单位必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同时建设单位在营运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本报告表中环境风险评价中的应急措施和事故防范,避免意外环境事故发生。 7、本项目废(污)水(限生活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废气、固废、噪声等所有排污口须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和国家环保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建设 三、须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向环保部门申请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四、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批(审核)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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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锡城管(2019)NO.04080203无锡市滨湖区滴翠路82号太湖智谷科技园南门入口处 拱门1个(13.9米*4.5米*1块)
无锡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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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110204-10)公司变更﹝2019﹞第06100008号公司变更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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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10204-10)公司变更(2018)第12290048号变更登记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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