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梁丽萍注册资本:-成立日期:1999-02-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045046881

行政许可(信用中国)信息

决定文书号(浙)卫许准字﹝2023﹞第0233062400373号审核类型-
许可有效期-许可决定日期2023-06-26
许可截止日期-许可编号-
许可机关新昌县卫生健康局许可内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更多行政许可(信用中国)信息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绍市监许字﹝2023﹞第062400045号食用动物油脂,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他食品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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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000230807839128691准予许可
浙江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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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卫许准字﹝2023﹞第0233062400373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新昌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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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绍交许﹝2023﹞3000505货运企业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原有效期2019-05-30至2023-05-30)申请续营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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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环建字﹝2022﹞48号同意批复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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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绍市监许准字(2022)第﹝062400059﹞号食用动物油脂,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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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广审准许字﹝2022﹞第007150号我局于2022年09月13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药品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苹果酸奈诺沙星胶囊,苹果酸奈诺沙星氯化钠注射液,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药准字H20160006,国药准字H20210024,持有人为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药广审(文)第251117-00731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11月17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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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06242209068613241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到期复审)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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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环建字﹝2022﹞22号同意批复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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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0000220805846707980准予许可
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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