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 批发/零售 · 100-499人 · 成立31年 · 近3个月无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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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简介
创立于1993年5月,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占地规模23.48万㎡,总装机容量400MW,两台200MW机组分别于1996年12月6日和1997年12月4日并网发电,几年来累计向国家上缴税收2.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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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序号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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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32鄂A00166(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二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2 | 容15鄂A07982(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3 | 容15鄂A07984(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4 | 容15鄂A07983(20)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5 | 车11鄂A04251(19)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6 | 100000420107300001001P |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7 | 武环审[2017]7号 | 2×20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8 | 42010101106316 | 特种作业人员认可(不含特种设备) |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 详情 |
9 | 鄂餐证字2011420107000254 | 餐饮服务许可证 | 青山区食品药品监督 | 详情 |
10 | T420107197411014125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认定 |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 详情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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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20100300050720E001V |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变更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2 | 管32鄂A00166﹝20﹞ |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详情 |
3 | 容17鄂A17254﹝22﹞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详情 |
4 | 容15鄂A07983﹝20﹞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5 | 容15鄂A07984﹝20﹞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6 | 容15鄂A07982﹝20﹞ |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7 | 91420100300050720E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李健钢(监事)、熊贤信(董事长)、易守彬(监事)、马宏明(董事)、左锐(董事兼总经理)、凌晨(董事)、高自强(董事)、何群林(董事)、刘道忠(董事)、梁国显(董事)、魏勇(董事)、皮建安(监事)、谢辉(董事)、郑清锦(监事)、舒子龙(监事)、贾瑞芳(董事),【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左锐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8 | 车11鄂A04251﹝19﹞ |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新登记(新设备首次启用) |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9 | 鄂环审﹝2019﹞93号 | 转移至无锡利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计划 |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 详情 |
10 | 武环审[2017]7号 | 武环审〔2017〕7号 市环保局关于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2×20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2×20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武汉市青山区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内实施2×200MW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主要是对电厂两台机组锅炉烟气的脱硝除尘脱硫系统进行改造升级(详见《报告表》)。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表》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表》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做好系统改造与机组运行的衔接工作。 四、加强对各项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改造完成后,机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燃煤热电厂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对现有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满足超低排放的监控要求。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锅炉灰渣、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其临时贮存依托项目内已有贮存场所,临时贮存场所设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有关要求。 六、项目新增的产噪设备应采取消声、减震、隔声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证环保资金投入,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度,落实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完善并落实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污染事故防范工作,杜绝因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项目竣工后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由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青山区环保局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4月24日 抄送:青山区环保局,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武汉智汇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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