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 · 电子/半导体/集成电路 · 100-499人 · 成立23年 · 近3个月无招聘
公司全称
乐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上下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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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512-68092980
yuxueyun@rolandsz.com
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向阳路53号新创工业廊6#厂房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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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68092980
yuxueyun@rolandsz.com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高新区向阳路53号新创工业廊6#厂房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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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高新项备﹝2022﹞305号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 | 详情 |
2 | 苏环建﹝2022﹞05第0071号 | 乐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乐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年增产数码钢琴60000台、电子鼓100000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该项目位于苏州高新区向阳路53号新创工业廊,建筑面积17636.84平方米,建设规模为年增产数码钢琴60000台、电子鼓100000台。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苏州大研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李建忠,职业资格证书编号:06353143506310214)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的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三、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2.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废气污染物收集及治理措施,达标排放。该项目注塑产生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焊接产生的锡及其化合物以及破碎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限值;3.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确保本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4.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处置。生活垃圾必须送当地政府规定的地点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为废活性炭HW49(900-039-49)、废过滤棉HW49(900-041-49)、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贮存、转移、运输及处置。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5.该项目实施后,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2号车间为起点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和以4号车间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6.采取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发生;7.排污口设置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文)的要求执行。各类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监测采样口并安装环保标志牌。要求你公司积极推广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措施,贯彻IS014000标准;8.该项目在环境治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四、根据区域总量平衡方案,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生活污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本项目/全厂):废水量≤7500/12931.2吨、COD≤2.25/3.879吨、SS≤1.5/2.586吨、氨氮≤0.24/0.403吨、总氮≤0.3/0.517吨、总磷≤0.03/0.052吨;废气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本项目/全厂):有组织非甲烷总烃≤0.00064/0.00064吨、苯乙烯≤0.000007/0.000007吨、丙烯腈≤0.000003/0.000003吨;无组织非甲烷总烃≤0.00074/0.00074吨、颗粒物<0.005/0.005吨,苯乙烯≤0.000008/0.000008吨、丙烯腈≤0.000003/0.000003吨;该项目最终允许污染物排放量以排污许可证核定量为准。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丘区)生态环境局 | 详情 |
3 |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1﹞第0795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4 |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1﹞第0337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5 |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1﹞第0249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6 |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0﹞第0670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7 | ﹝05120121-2﹞外商投资公司备案﹝2020﹞第01170003号 | 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8 | 苏虎市监特设准﹝2020﹞第0048号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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