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4

工商局

序号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机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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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深环宝批﹝2020﹞14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对你单位《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201944030600450)号及附件的审查,我局同意你单位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铁岗居委会益成工业园E栋3楼F区2号开办,同时对该项目要求如下:一、该项目按申报的生产工艺从事标牌、遥控器面标、电子辅料的生产,生产工艺为丝印、烘干、冲切、贴胶、冲压成型、包装出货。二、不得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三、项目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经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固戍水质净化厂深度处理。四、项目排放废气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Ⅱ时段排放限值。所排废气须经处理,达到规定标准后,通过管道高空排放。项目排气筒高度若不能高于周边200m半径范围内最高建筑5m以上,其排放速率按相应限值50%执行。五、项目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的3类区标准,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六、该项目没有工业废水的产生及排放。七、该项目没有重金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产生及排放。八、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量)为30.4kg/a。九、该项目没有放射源、辐射源,没有放射性、辐射性物质产生。十、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工业固体废弃物不准擅自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倾倒,工业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业废物处理单位依法处置,有关委托合同须报我局备案。十一、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气须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相关规定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十二、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十三、必须按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提各项环保措施逐项落实。十四、该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十五、本批复和有关附件是该项目环保审批的法律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按规定其批复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十六、该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批复各项内容要求,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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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03772673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厂房E栋3层;法定代表人:郭文彬;成立日期:2014-09-0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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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301001012014090510770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益成工业园厂房E栋3层;法定代表人:郭文彬;成立日期:201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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