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41

工商局

序号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机关操作
1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2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3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4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5330783201912100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浙江省建筑管理局详情
6913307836855559138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详情
7913307836855559138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详情
8913307836855559138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详情
9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007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10国械注准20213130387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详情

信用中国

序号决定文书号许可内容许可机关操作
1330000230506881905683《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补办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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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783230427879218697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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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6043号我局于2022年11月0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6043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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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5号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5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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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4号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4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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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3号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3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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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6号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6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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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5号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5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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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7号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7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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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08号我局于2022年09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08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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