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 · 医疗设备/器械 · 100-499人 · 成立15年 · 正在招聘
上下班时间
上午08:00-下午05:00
偶尔加班
联系方式
0579-86558880
86558880
...更多
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简介
-
上午08:00-下午05:00
偶尔加班
0579-86558880
86558880
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工业区
序号 | 许可文件编号 | 许可文件名称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2 | 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需现场检查)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3 | 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4 | 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130130号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5 | 33078320191210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浙江省建筑管理局 | 详情 |
6 | 913307836855559138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详情 |
7 | 913307836855559138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详情 |
8 | 913307836855559138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 详情 |
9 | 浙食药监械生产许20090007号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10 | 国械注准20213130387 |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000230506881905683 | 《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二类)补办 |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详情 |
2 | 330783230427879218697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详情 |
3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6043号 | 我局于2022年11月04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6043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4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5号 |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5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5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4号 |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4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6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3号 | 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863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7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6号 | 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6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8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5号 | 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5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9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7号 | 我局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97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10 | 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08号 | 我局于2022年09月27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申请。产品名称(商品名称)为面部锥体提拉线,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213130387,持有人为浙江微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市场监管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我局决定批准你(单位)的申请,编发广告批准文号:浙械广审(文)第250409-05008号,有效期限至2025年04月09日。如对本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 详情 |
小程序
公众号
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