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03民初2777号
原告:***,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步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B。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金,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5层07A-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90K。
法定代表人:王晓红,执行董事。
被告:***,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三楼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5MA35GEEYXX。
法定代表人:张培,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趣购空间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深圳趣购空间物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长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