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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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信息

北京快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许圣杰姓名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民辖终1011号
发布日期:2019/09/05
关联公司: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辖终10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13层1517室。
    法定代表人:王连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姓名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9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二、地域管辖:□约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
    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
    四、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计算机等设备所在地■信息网络被侵权人住所地□产品制造、销售、服务提供地□受理起诉或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所在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盛 萍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洪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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