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1038号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475B。
法定代表人:周毅,职务不详。
被告:***,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福禄镇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6226E。
法定代表人:周克万,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曌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田玉康
书 记 员 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