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鲁1327执535号
***: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的(2019)鲁1327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六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院(2019)鲁1327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
二、负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
如逾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莒南支行
户名:莒南县人民法院账号:62×××46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
本院地址:山东省莒南县北二路与新区二路交汇处
邮编:276600
联系人:执行三庭李春江
联系电话:0539-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