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恒效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2-02-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39484U

裁判文书信息

陈泽英与陈晓红、武汉恒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1102民初238号
发布日期:2021/03/30
关联公司: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02民初238号
    原告:***,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黄冈市黄州区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88239484U,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青砖湖路****。
    法定代表人:查恒效,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鄂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因被告***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鄂11民终18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鄂11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600元及利息,利息顺延至借款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同事。2014年9月26日,被告***经手向原告借款4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12%,借期一年,被告***向原告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17年3月,被告***邀请原告入股***,并于3月23日收取原告投资款5万元,***出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2018年1月18日、3月3日、3月5日,被告***以月利息1%,借款期限12个月,分别向原告借款5万元、5万元、6万元,***分别出具收据三份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上述借款共计25万元。2019年1月11日,原告找被告***及***催讨借款,***指示***的财务人员只对2014年9月26日借款4万元进行转账结算,重新出具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和《公司短期借款审批表》各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60600元,月利率1%,借期12个月,对其余借款本息则以年终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借款期满被告未还款,经原告查询发现,***于2017年4月19日进行了工商登记变更,原公司董事长查源平变更为原股东查恒效,查恒效婚姻登记信息显示,已与妻子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公司债台高筑,入不敷出。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该案中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于2021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9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晓利
    人民陪审员  谢国文
    人民陪审员  董凤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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