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4民初5685号
原告:***,住所地重庆市渝**民营经济开发区**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4355B。
法定代表人:蒋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伟,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雪,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川渝合作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004XU。
法定代表人:孙培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华,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胜利街**。
负责人:黄永鸿。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2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谭 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俪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