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虎。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8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922民初56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4211.54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广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