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执519号之三十七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7555C(1-1),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北关苏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表人刘杰,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景磊,男,汉族,大学文化,***黄集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住所地:淮阳县黄集乡大李,组织机构代码:9***25987B。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佤族,1980年1月17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3日生,住淮阳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6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4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抵押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应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扣划执行296886.29元(工资账号继续冻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贷款时的抵押设备进行了拍卖、抵偿抵偿价值84.4101万元。同时被执行人***又另外主动执行300000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未查找到股票等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未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626执5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谷卫学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