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万正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安注册资本:43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0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8398980U

裁判文书信息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淮阳县福顺达面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1626执519号之三十七
发布日期:2020/12/14
关联公司: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6执519号之三十七
    申请执行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77555C(1-1),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北关苏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献伟,男,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表人刘杰,男,汉族,大专文化,***职工。
    委托代理人景磊,男,汉族,大学文化,***黄集信用社主任。
    被执行人***,住所地:淮阳县黄集乡大李,组织机构代码:9***25987B。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6月28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9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0月6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佤族,1980年1月17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9月13日生,住淮阳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5月3日生,住淮阳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6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偿还原告***4000000元及利息,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抵押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淮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应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扣划执行296886.29元(工资账号继续冻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贷款时的抵押设备进行了拍卖、抵偿抵偿价值84.4101万元。同时被执行人***又另外主动执行300000元,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但未查找到股票等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调查被执行人,未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1626执5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梁照东
    审判员  谷卫学
    审判员  田广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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