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81民初1582号
原告***,住所地冷水江市江南路(博长金水湾住宅小区1-3001室)。
法定代表人龚迪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藏中路1468号1幢。
法定代表人龚烨,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全部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5元,减半收取26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章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