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2民初2146号
原告:***,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雍城西路66-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938T。
法定代表人:叶小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女,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方亭东风路193号图腾新天地3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MA6AB6W821。
法定代表人:蒲晓玲。
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