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91民初2565号
原告:***,女,198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未来花园70幢603室。
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区3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DAVIDKEDWARDS。
原告***与被告***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敏
书 记 员 刘佳玉